(2)主要设备性能(4分)
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设备选型明确拟选的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3)设计布局(4分)
项目实施方案中阵列设计、电气设计、土建设计等科学合理的得4分,否则视情扣分。
(4)施工组织和保障(4分)
项目实施方案中工期合理,劳动安全、消防设计、环境保护设计、社会影响分析等施工保障措施合理有效的得4分,否则视情扣分。
(5)建设进度(8分)
承诺项目备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2017年6月底前并网发电的得8分;承诺项目备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2017年9月底前全部并网发电的得4分;其他情形(包括承诺与项目实施方案中工期安排不一致的和无承诺的)均不得分。
4、企业融资能力(10分)
(1)项目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8分)
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资金证明),账单平均余额高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的得8分,低于或无证明的不得分。
(2)项目投资需要融资解决的(8分)
项目资本金筹措证明(4分):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资金证明),账单平均余额高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所需资本金的得4分;低于或无证明的不得分。
项目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证明(4分):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其他有效融资证明(股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融资证明,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投资承诺)的得4分;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函的得2分;无融资证明的不得分。
(1)、(2)只取其中一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3)相关附件(2分)
公司营业执照(有母公司需加盖母公司公章)、资信等级证明,每缺一项减1分。
5、企业业绩(25分)
(1)以往备案光伏电站建设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并根据省能源局现场核实情况进行确定)(3分)
项目在2015年底前按照省能源局下达的2014年、2015年规模指标建成投产的得3分;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备案规模全部建成投产的得2分;在2016年6月底前按照备案规模并网一半以上的得1分;其它情形不得分。
(2)已投运光伏电站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项目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电站列入规模指标的相关文件或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批复或电费结算发票等)(3分)
在我省已建成投运的光伏电站:100MW(含)以上的得3分;50MW(含)-100MW(不含)的得2分;20MW(含)-50MW(不含)的得1分,20MW以下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在全国(含湖北)已建成投运的光伏电站:200MW(含)以上的得2分;100MW(含)-200MW(不含)的得1分;100MW以下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此项不重复计分,两项都有的取高分。
(3)在我省已建成投运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含光伏扶贫项目)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和电费结算发票等证明材料)(3分)
10MW(含)以上的得3分;5MW(含)-10MW(不含)的得2分;1MW(含)-5MW(不含)的得1分,1MW以下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4)承担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任务的得5分
(5)为推进我省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做出贡献情况(5分)
在我省投资建设新能源装备产业的:已完成厂区建设且投入运营(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销售产品增值税发票)的得5分;正在进行厂区建设(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得3分;正在开展厂区建设前期工作(需提供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实质性进展的其它相关证明)的得2分;支持我省新能源装备企业发展(需提供与相关企业已合作或意向合作的协议等证明)的得1分。
(6)支持我省光伏扶贫工程的得4分(捐赠的在建或已建成投产项目提供备案证和项目地县市发改局证明,捐款扶贫的需提供捐款收据和项目地县市发改局证明);无证明或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
(7)新能源示范城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鄂州市)或绿色能源示范县(利川市、鹤峰县、通山县、大悟县、谷城县、房县)或南水北调核心水源保护区(十堰市)所在地的项目得2分。此项不重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