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正常工况下,TSP、HCl最大落地浓度贡献分别超标0.15倍、1.07倍,为防止长时间空气弥散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停产停车检修,尽快恢复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NH3、H2S最大落地浓度均出现超标现象。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尽快恢复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尽量缩短非正常状态时间。
(3)综合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和行业防护距离结果,本次评价确定以拟建项目设置300m卫生防护距离,在300m范围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居民住宅区、医院及学校设施等敏感目标。
2、地下水
(1)非正常工况下连续泄露下COD在含水层中沿地下水流向运移,随时间的增加,污染物的前锋逐渐向外扩散。根据该厂区附近的水质监测资料可知。假定污染物为定水头补给边界,COD渗漏到含水层时,在不考虑自然降解及吸附作用下,在100天时污染物运移至距厂区下游25.67m处使地下水受到污染。在1000天时污染物运移至距厂区下游148.8m处使地下水受到污染。
(2)非正常工况下连续泄露下NH4-N在含水层中沿地下水流向运移,随时间的增加,污染物的前锋逐渐向外扩散。根据该厂区附近的水质监测资料可知。假定污染物为定水头补给边界,NH4-N渗漏到含水层时,在不考虑自然降解及吸附作用下,在100天时污染物运移至距厂区下游27.05m处使地下水受到污染。在1000天时污染物运移至距厂区下游153.3m处使地下水受到污染。
(3)工程施工时应对场区按相关国家标准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尤其是渗滤液处理站、污水管线及事故水池等区域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于厂区内各种管道、阀门严把质量关,污水处理设备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使用。项目对渗滤液处理设施、主厂房,作了分区防渗处理,有效控制了污水泄露,保护当地地下水水质,工程技术、经济上都是可行的。场区远离水源地,在采取了完善的防渗、储存、监测措施和严格的厂区防渗措施后,拟建工程从地下水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3、地表水
拟建项目建成后,生产生活废水及渗滤液经厂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用水,不外排。项目同时设置2座1750m3的渗滤液调节池兼做事故水池,保证事故时废水全部收集不外溢。
4、声环境
拟建项目建成后昼、夜间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功能区标准。在项目运行中加强运行管理,避免夜间排汽,杜绝在夜间进行吹管,能够确保项目周围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标准要求。
5、环境风险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具有有毒有害特性,同时烟气处理系统存在事故隐患,存在有各种内外因素所导致的事故性危害,其中物料泄漏和烟气事故排放是引发环境风险的主要因素。项目主要事故源来自烟气处理系统、垃圾渗沥液处理系统等,另外助燃剂柴油的储存及使用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
拟建项目二噁英事故工况下最大落地浓度为0.70TEQpg/m3,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排放对成人、儿童的非致癌风险指数HI分别为0.05、0.12,会对暴露人群健康造成危害;对成人、儿童的致癌风险值分别为0.3×10-5、0.72×10-5,处于可接受的致癌风险值范围(约在10-7~10-4之间)(参照美国环保总局健康风险评价导则),可见,假定风险事故状态下二噁英排放对儿童及成人产生的致癌风险值可接受。焚烧炉非烟气处理事故工况下拟建项目HCl 最大落地浓度贡献超标,因此应立即停产停车、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拟建项目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各种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只要各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后,其环境风险可防可控,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等山东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符合《邹平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其建设对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以及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技术可靠、经济可行,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均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综合来看,拟建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