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专家资格审查和遴选,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所熟悉的行业、规划、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人选,应根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等审查重点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如在库专家职称、单位、业绩成果有变更或增加,应在当年进行信息申报。
第十二条 对参加审查的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