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审〔2015〕225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泸水县老窝河上游
一级箐地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怒江嘉泓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泸水县老窝河上游一级箐地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箐地电站位于怒江州泸水县境内老窝河上,是《泸水县老窝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中规划开发的五级电站的第一级。工程为无调节性能的引水式电站,以发电为主要开发任务,拟投资2947.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94万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拦河坝(最大坝高8米)、引水系统(引水暗渠77.618米、引水隧洞2870.234米)、压力管道(主管444.772米、支管44.534米)及厂房枢纽(主、副厂房和升压站)等,总装机容量为6000kW(2×3000kW)。
该项目属于需重新报批的水电项目,我厅同意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电站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原则,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行中必须落实下泄生态用水专用设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电站初期蓄水和运行期拦河坝后泄放水量不少于0.214m3/s,当天然来水量小于规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时,按坝址处天然实际流量进行下放。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与中控室联网运行,并做好生态流量下泄台账管理,定期报当地环保局备案。电站运行须优先保证泸水县工业园区取水和荣崇大沟农灌及生活用水需求后方可发电。
(二)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进一步优化施工布局和施工组织,严格按照施工总体平面布置确定施工范围,禁止越界施工,尽量少占用耕地。认真落实施工道路、渣场及临时占地的生态保护及水保措施。严格按照“先挡后弃”的原则堆渣,禁止随意弃渣,施工结束后尽快开展植被恢复工作。
(三)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生活垃圾尽可能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须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电站运行发电机组检修期间产生的废润滑油、机油和废电容器等属危险废物,须用专门容器规范收集暂时贮存,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严禁高噪声作业,减缓噪声影响。采取洒水降尘、易泼洒物料遮盖运输等措施,控制扬尘和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并报泸水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落实环保经费,加强运行期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和监测工作。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须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必备内容之一。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应向怒江州环境保护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抄送泸水县环境保护局。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怒江州、泸水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省环境监察总队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