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鉴美国“超级基金”,建立政府信托基金
作为最早关注土壤修复的发达国家,美国在土壤修复的资金机制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美国的土壤修复都是建立在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即《超级基金法》(1986年修订)的法律体系下。该法案授权美国环保署(EPA)建立一项超级信托基金,专门用于土壤修复的费用支出,长期以来对美国的土壤修复治理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超级基金计划由美国环保署的固体废物与应急办公室管理,采用联邦和州、部落结合的方式,即联邦在治理州的土壤污染项目时,与州合伙出资,超级基金负责部分治理资金,州政府负责剩余部分资金。
美国超级基金分为两个信托基金,一项是“危险物质反应信托基金”,建立该基金的目的是向具有急迫性污染事件和废弃的污染设施处理提供资金保障;第二项是“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用于停用设施废弃场所潜在修复需要的费用支付。“危险物质反应信托基金”在基金成立之初是16亿美元,其中13.8亿美元来源于美国石油、化工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剩下2.2亿美元来自于联邦政府财政拨款。由于初期资金难以满足土壤修复的巨额需求,在1986年的修正法案中,资金预算达到85亿美元。
《超级基金法》不仅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来规范指导美国范围内的污染场地修复,其本身也是一项资金机制,以资金机制为核心,从决策机制、管理机制、评估机制和干系人责任机制等多方面对美国污染场地修复进行严格规定。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石油生产税和进口税,化工行业原料税,国家财政拨款,相关行业环境税,污染场地相关责任主体的赔偿,罚款、利息等其他的投资收入。在资金使用方面,超级基金也有严格的限制,主要用于当污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无力或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治理中国范围内的闲置或废弃污染地块,并用于对危险物质泄漏的紧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