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光伏方阵用地受地形、地貌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用地面积可按表3-5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4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4.1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包括变电站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4.2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变电站控制室(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用地;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光伏发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站用配电室、电工实验室、通信室、库房、办公室、会议室、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4.3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4.4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的规定。
4.5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位于Ⅲ类地形区的,用地面积可根据站址的地形、地质条件,按工程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4.6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为填方场地,用地面积按工程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4.7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外围设置防洪及排水设施时,用地面积应按相应构筑物外边线的轮廓尺寸计算。
5集电线路用地指标
5.1光伏发电站集电线路用地指标是指光伏发电站项目区内集电线路用地。
5.2光伏发电站集电线路一般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其用地面积与光伏方阵用地已经合并,用地指标不再另行计算。
5.3光伏发电站集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架设时,只计算杆塔基础用地。杆塔基础用地为永久用地,其面积按基础外轮廓尺寸计算。
5.4杆塔采用水泥杆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1的规定。
5.5杆塔采用钢管杆时,用地指标按5.3条计算。
5.6杆塔采用铁塔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2的规定。
5.7终端塔杆,建设用地指标按表5-2中转角为60°~90°的数值计算。
5.8经常受台风和凝冻影响地区的架空线路,用地指标应乘以系数1.1。
5.9光伏发电站工程通信线路应随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一同敷(架)设,不再另行计算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