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风电资讯 光伏资讯 电力资讯 | 新能源汽车 生物质能 节能环保 | 煤炭资讯 石油资讯 天然气资讯 | 企业黄页 供求平台 | 项目审批 智能信息
风电招标 光伏招标 技术数据 | 风电投资 光伏投资 电力投资 | 风电会展 光伏会展 电力会展 | 招商园区 专题报道 产业书刊 | 网络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阅读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添加时间:2015-11-12 14:54:24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获悉,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网特整理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切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经市政府决定,现就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践国家生态文明战略为指导,以建设“两美浙江、美丽杭州”、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标准统一、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原则;

2、坚持“专用和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

3、坚持“科学发展、满足当前、适度超前、稳步推进”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四、建设管理

(一)明确基本分类

本意见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是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按照不同充电对象可以分为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其中:自用充电桩又可以细分为私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

1、私用充电桩: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

2、专用充电桩:指专为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快充桩。

3、公用充电桩: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桩,应当以快充桩为主,可以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明确技术标准

充电桩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杭销售绝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要求。我市充电桩建设标准原则上慢充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快充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枪功率为40-60KW。国家新的充电桩技术标准出台则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

(三)明确建设主体

1、私用充电桩: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桩:电动汽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等)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车辆用户的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安装并运营管理。

3、公用充电桩: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换乘中心以及依据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公用充电桩,先期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建设并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内各类公用充电桩的投资建设与管理运营。

(四)规范建设审批

1、凡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时,按照“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的要求执行,并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相关费用。

4、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区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

(五)明确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

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预留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

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的改造增建工作应当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协调推进;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私用充电桩,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公交场站等专用充电桩由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负责。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者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健全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服务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公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产权所有者;自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实际使用者或者产权所有者。

五、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1、电费收取标准:充电电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精神执行。为优惠并方便结算,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以研究制定公用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2、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充电桩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充电服务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

3、停车费收取标准:停车场业主单位仍可以对充电车辆按照原标准收取停车费,鼓励给予充电车辆适当优惠。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