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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应助《规划》目标完成

添加时间:2013-09-04 10:36: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通过四年多的“十城千辆”示范推广活动,在“财政补贴”的支持下,中国实现了三万多辆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成绩。然而在《规划》所提出的“十万辆级到百万辆级”的发展目标上,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修改“补贴政策”问题。

  因此,需要中央相关部委,根据《规划》目标和实施年限,依照整车、动力电池和能源供给——“三驾马车”的发展规律,创新出台一个与《规划》目标相适应的新型“推广平台”,以及配套的“补贴新政”。简言之,需要国家完成“顶层设计”。

  1.采用“放大抓小”策略。

  从“十城千辆”电动大巴等示范成果好,电乘车效果不佳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按照各类车型的市场需求,采取“放大抓小”的推广实施策略,分类展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活动。

  所谓“放大”是指,不设推广城市名额限制,全面放开大中型新能源车(包括:电动大巴、电动环卫、电动物流和电动邮政快递车等)的城市推广活动。让产业技术体系比较成熟,“十城千辆”示范成果较好,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模式,要求不是很严苛的大中型新能源车,在全国各个城市普及推广。

  所谓“抓小”是指,以落实《规划》目标为核心,以搭建“可持续发展平台”为宗旨,集中系统人力、整合行业资源、给予重金补贴、组建大型航母,专心专项促进电乘车商业化的市场推广工作。

  2.搭建“新能源汽车城网万辆推广计划”平台。

  建议以国务院《规划》两个时间节点(2015年和2020年)的目标要求为标准,以车辆与能供服务“在一起”的市场规律为准绳,以新能源汽车各种类型市场定位为参照,以“放大抓小”策略为导向,分类搭建两个实施推广平台。

  一个是“新能源乘用车城网万辆推广工程”平台,简称:电乘车工程;二是“城市大中型新能源车推广工程”平台,简称:电动大中型车工程。 
       “电乘车工程”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百城充换电网络建设工程”,主攻城市充换电网络建设,核心目标是:在2015年,完成100个城市“充换电初级网络”的建设;在2020年,完成100个城市每城电乘车服务能力达到5万—10万辆的充换电网络。

  二是“城网万辆电乘车推广工程”。根据电乘车“路线图”规律,将该工程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首先主推公务车、出租车、租赁车和企业单位用车市场。在2015年完成每个城市该类车型1000辆的任务;同时展开私人电乘车市场“初级”推广活动。第二阶段,要求在2020年每个城市完成该类机构电乘车达到1万辆,私人电乘车达到4万—5万辆的目标。

  电动大中型车计划的实施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截止时间为2015年,实现100个城市每城1000辆大中型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第二阶段截止时间为2020年,实现100个城市每城1万辆大中型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

  按照全国300多个地级市计算,如果能够调动三分之一的城市参加活动,即可通过“新能源汽车城网万辆推广计划”的实施,在2015年初步建成100个城市充换电网络雏形,完成40万—50万辆的任务;到2020年完成100个覆盖城市辖区的充换电网络,实现新能源汽车市场销售400万—500万辆的目标。

  3.设置城市入围条件

  总结“十城千辆”示范工程25个入围城市的不同表现,重新设置科学的城市入围条件,是落实《规划》目标的保障基础。

  建议申报入围城市的基本要求:一是完成“推广计划”的任务承诺书;二是承诺放开市场,公平对待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车企产品;三是制定出台配合“推广计划”实施的财政支持政策和配套的资金补贴计划;重点包括:对车辆、电池、网络建设三个环节的补贴额度,以及电费补贴、免停车费等政策;四是公布到2020年,城市每年公务车、出租车等机构用车的采购招标计划。

  4.电乘车动力电池舱箱谱系标准化。

  无论是采用“充电模式”,还是采用“换电模式”,从产业大规模商业化的运行规律分析,电乘车与动力电池“舱和箱”的谱系标准化,都是必须尽快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由国家部委牵头,以整车企业群主导,能源供给运营企业配合的原则,共同商定完成。

  建议在产业发展初期,动力电池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型车的底盘尺寸空间,设定出4—5个型号的动力电池标准,以此来满足各种型号电乘车商业化运营的市场要求。 

       5.确定“游戏规则”

  中央部委制定出一个让企业和地方政府既能有积极性,又能有责任担当;既能顾大局,又能分成果;既愿意参加,又遵守规则的“新补贴政策”关乎重大。

  首先,确立财政补贴的时效原则。为防止企业和地方政府出现短期投机行为,明确中央财政补贴时间与《规划》实施时间一致,即截止到2020年底。

  其二,鼓励扶持技术进步原则。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以技术性能提升快的产品为主,并另外拨出相应资金予以补贴。

  其三,明确补贴主体与责任人原则。依照新能源汽车具有从城市内用交通工具,逐步过渡到城际间交通工具的发展规律,初期推广的“市场主阵地”就在城市。加上城市政府负有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的责任和需求,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迫切性更强烈。

  因此,建议财政补贴及目标完成责任主体,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较为妥当。只需设置“放开市场”和“技术性能优先”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央部委就有了监督执行的可靠“抓手”。

  其四,明确完成目标与补贴“整体打包”原则。明确入围城市在完成了2020年建成城市充换电网络,达到5万辆推广目标的前提下,最终可获得50亿元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其五,设置电乘车性能参数入围条件原则;以车辆续航200公里以上为产品入围条件,鼓励车企生产续航能力强的产品。初期补贴可由原来的20kwh最高补贴6万,提高到30kwh,最高补贴9万。并根据规模化市场发展规律,建立“补贴退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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