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微博]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
第七条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
(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
(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
(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
(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
(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目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
(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
(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
(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
(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
(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
(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为分布式发电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情况和当地用能需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明确分布式发电各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依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