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南京市财政局获悉,南京市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及“通知”已经下发。其中明确南京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含区,下同)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及南京市相关要求。
二、省、市财政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一)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见《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