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省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福建省省电动汽车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汽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新规自6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现摘录全文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6〕14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充电服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价格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
二、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
三、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政策执行《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22号)的有关规定。
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充电服务价格、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服〔2015〕37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服〔2015〕37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