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吉林省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6〕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十三五 ”时期是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坚持 “五大发展 ”理念,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有效推进绿色发展,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环境质量和维护环境安全为核心,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为宗旨,不断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原则。
省、市、县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工作安排与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形成职责明确、内容具体、任务明晰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二)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施政的原则。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理念,不断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环境管理和服务,推动工作创新。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明确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约束政府环境决策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紧紧围绕实施东、中、西三大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全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工作部署,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生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差异化因素,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的管控要求和考核指标。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与《吉林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所涉各项目标、任务、工程,有计划地分解落实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求,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民意测评、年终考评等措施,确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考评成绩较差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考核内容
(一)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2.河流跨市(州)界断面及重点监控断面水质指标。考核各地辖区内出界断面及重点监控断面水质是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3.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考核各地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是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