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是我省调结构、转方式、促转型的战略之举,是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创优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保部《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保部公告第17号)和《关于〈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4〕252号),严格低热值煤发电环评审批标准,做到依法合规、严格审批、优化程序、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审批标准
(一)严格项目布局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敏感区,一律不得建设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二)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中提出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超低排放限值。
(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要求,太原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全境只能建设“上大压小”或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作为一般控制区,所设区(不含县)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全省所有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规划区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
(四)严格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严格执行国函〔2012〕146号、环办〔2014〕30号要求,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指标超标的,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制订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污染物削减以省政府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排放量为基数。要明确削减源,包括关停淘汰落后机组和污染严重企业或设施、集中供热取代的小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等削减的排放量。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出具承诺函,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领导。
(五)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有关要求,火电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总量指标可从企业内部置换取得,不足部分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环保厅审核。
三、优先原则
(一)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污染物削减方案措施及粉煤灰利用处置扎实可行的项目。
(二)投资主体在省内有良好环保业绩,单机规模大、参数高、煤耗少、排污小的项目。
(三)在区域污染物削减工作中关闭淘汰小火电机组的项目。
(四)在大型洗煤厂旁建设并采用皮带密闭输送的项目。
(五)向城市和园区集中供热,达到热电联产要求的项目。
四、审批程序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文件经技术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环保厅政务大厅受理后,按照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审批程序有关要求,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批复文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颁布的具有甲级电力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
六、支撑性文件
环评受理必备文件:排污总量指标、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涉及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的规划批复、城市总体规划、选址意见书。
根据需要提供的文件:土地预审、压覆矿产证明、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
七、监督管理
在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中,要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规定,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未批先建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在责任追究完成前,环保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
各市县政府、各级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积极推进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