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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必要且可行

添加时间:2016-05-16 11:35:48 来源:中国能源报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引起了较大反响。

该文件被认为是推动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利好文件。但与此同时,也有观点表示质疑,认为该政策“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戳此详见:《煤电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不科学?》

这份文件到底意义何在?燃煤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是否必要?可行性有多大?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时璟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欢迎读者朋友们在文末留下各自的观点和建议:)

我国已提出了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能源发展方向,持续增加清洁、绿色能源供应量、不断提升其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是能源革命的基础。可再生能源的持续规模化发展是实现能源供应转型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生态文明、达成美丽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15%和20%的国家目标,既是我国未来能源转型路径指引,也明确了近中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进步,产业实力显著提升,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呈现大范围增量替代、区域性存量替代的趋势。但随着应用规模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在未来发展空间、能源系统融入、政策机制保障等方面面临愈加严峻的挑战,尤其是较高比例限电、电价补贴缺口、规划建设配套等问题凸显。

在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能源和电力需求增长缓慢的大环境下,仅靠延续既往政策难以化解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迫切问题,必须结合能源发展形势和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机制创新,以保障国家非化石能源占比和能源转型目标实现,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成为主力能源之一的进程。

“十三五”伊始,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就《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等开始征求意见。上述政策的颁布实施或探索,清晰表明可再生能源机制创新步伐已经迈出并加快。其中近期发布的《通知》,虽然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已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笔者研读后深有感触,粗浅观点如下。

建立可再生能源指标管理体系

是推进能源供应转型的重要抓手

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能源供应转型,需要有可操作、可落地的措施。虽然我国提出了约束性的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也有《可再生能源法》作为保障,但目前许多地方出现严重的弃水、弃风、弃光现象及各地大干快上煤电项目的趋势表明,非化石能源目标的实现还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有待解决,落实国家提出的能源转型要求,仅靠各方自发努力无法凝聚力量,还必须有量化的考核指标及具体抓手推进实施。

为此,国家能源局在今年3月发文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目的是建立全面的指标统计考核体系,引导地方科学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以及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明确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监测和评价体系,从而实现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而推动能源系统朝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

实施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度就是落实目标引导制度、建立监测和评价体系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动员和督促能源领域各个相关方推进能源转型的一项重要抓手,应以其为先导,逐步建立全面的可再生能源指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真正落实国家提出的能源转型和非化石能源占比要求。

燃煤火电机组承担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

是必要且可行的

根据《通知》,燃煤火电机组将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责任,具体指标是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其煤电发电量的比重不低于15%。

将燃煤火电机组作为配额责任主体具备可操作性并可体现多重意义:

其一,选择发电企业作为配额承担主体符合我国当前电力行业的总体环境。

从全球可再生能源责任目标机制看,强制市场份额或配额制度是较成熟的机制,在美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实施,是推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市场机制。承担强制配额的主体,有的是电网企业(如美国大部分州、英国),有的是发电企业(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

以电网企业作为承担主体的前提条件和环境是充分竞争的电力购配售市场,配电商可在电力市场通过短期合约或长期合同完成配额要求,并将成本传递给消费者。

我国在2015年启动电力体制改革且有一定进展,但在短期内达到如欧美的完全电力市场化模式、期冀市场化改革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但我国放开发电侧的改革已有十余年,将发电企业作为责任和被考核主体具备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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