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在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两个率先、两个进位”目标,根据《湖北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方案》(鄂能源新能〔2016〕7号),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6~2018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建档立卡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70万千瓦)。其中:国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秭归县、长阳自治县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42万千瓦),2018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地区光伏扶贫工程(装机容量28万千瓦),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产。到2018年,全市所有具备建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均建有50~100千瓦的分布式小型光伏电站,村集体年均增收5~10万元;自愿且具备建设条件的贫困户建设3~5千瓦的光伏发电系统,实施项目的贫困户年均增收3000~5000元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必须与落实国家、省、市扶贫政策相结合,与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结合,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和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精准确定实施对象,科学确定实施地点。
(二)市级指导,县负总责。市级负责光伏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并结合宜昌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三)群众自愿,特困优先。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自主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在建设时序上,优先安排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贫困村和“三无”(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贫困户。
(四)规范实施,保障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要在当地进行公示。采取招投标形式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和光伏产品,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受益。
三、实施对象
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对象为光伏电站建设条件和接入条件较好、建档立卡且有参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意愿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在全市243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