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指出,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并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即将生效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环境例行监测的目的
根据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2007年施行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我国例行环境监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1、结合环境质量标准,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2、监视污染源变化情况;3、预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4、评价污染控制和环境治理措施的效果;5、服务环境背景调查;6、积累长期环境监测数据。
土壤污染特性对传统例行监测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多次指出,土壤污染跟水和大气是完全不一样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思路跟水和大气的污染控制会有很大的不同。
相应的,土壤污染监测思路同大气和水监测也应该大不一样。目前,大气环境和水环境例行监测相对较为有效。但即便这样,“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大气和水监测的布点却没有能很好反映出区域污染状况和治理效果,需要在“十三五”规划中改进完善。那么,土壤污染的特性如何影响传统例行环境监测?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包括土壤污染迁移可能的优先通道,会导致旨在发现土壤污染、反映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的土壤环境监测布点存在较大随意性和盲目性。在点源污染区域,依靠监测土壤污染很难发现问题,通常有效的方法是监测地下水,比如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非均质性还可能会使面源土壤污染区域监测事倍功半,比如农用地,这一点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就可初见端倪。
另一方面,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土壤污染情况变化和迁移也非常缓慢,同一点位监测到显著变化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久。因此,土壤监测反映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作用比水和气弱很多,而且积累性使监测基本反映不出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