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近日山西印发关于加快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项目资金拨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标准
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改造完成年度、机组容量和项目平均投资总额确定。
由于机组现有环保设施和改造采用工艺技术路线不同的原因,项目投资总额差异较大,在财政资金奖补额度上难以把握,为切实提高可操作性,激励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现役机组改造奖补标准按改造完成年度、容量等级和项目平均投资总额核定。
机组按容量分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两大类,其中,30万千瓦级机组是指容量为30万千瓦~35万千瓦的机组,60万千瓦级机组是指容量为50万千瓦~66万千瓦的机组。
项目平均投资总额根据改造工艺路线不同,分别为30万千瓦级单塔脱硫机组4600万元/台、双塔脱硫机组6000万元/台;60万千瓦级单塔脱硫机组5600万元/台、双塔脱硫机组8400万元/台。
改造完成年度的奖补标准为,按照项目平均投资总额的10%~30%奖补。其中2015年完成改造的按30%奖补,2016年完成改造的按20%奖补,2017年完成改造的按10%奖补。
二、责任部门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资金安排工作责任部门调整为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配合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三、审批方式
项目审批方式由审批项目可研报告调整为项目备案。
为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程,省经信委不再审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研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我省关于项目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部门在制定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时,要明确在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保验收两年内,如果抽检、在线监测等过程中,发现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要全部收回资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