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今年一季度,山东全省煤矿生产原煤3347.03万吨,销售商品煤3211.58万吨,期末库存256.23万吨,同比分别下降7.98%、5.89%、11.98%;省属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售价314.42元/吨,同比下降62.05元/吨;全行业应收账款132.91亿元,同比增长7.06%,实现利润-7.44亿元,同比下降16.23%。
据介绍,煤炭企业经营困难成为新常态,保生存、保安全、保稳定的形势更加严峻。山东省多数煤矿建矿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包袱沉重,刚性成本高、生产效率低,企业生存面临重重困难。有的单位拖欠工资长达半年多,有的地方煤矿数年欠缴各类保险,有的企业人才流失相当严重,有的煤矿难觅40岁以下职工;职工思想不稳定,人心浮躁、工作消极怠工甚至不听指挥的现象已经显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谐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自2016年5月1日起,山东省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煤矿,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局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充分保证职工节假日正常休假休息,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
据悉,煤炭企业落实减量化生产、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改变无序竞争、适应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对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煤炭企业脱困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煤炭局根据各单位上报方案,审查重新确定了全省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已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自5月1日起,全省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煤矿,要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充分保证职工节假日正常休假休息,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山东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作为监督检查内容,将采取联合检查、集中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所属煤矿按照重新确定的产能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煤炭局将会同山东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煤矿按照备案工作日制度组织生产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信用山东等网站进行公示,对煤矿负责人及所在集团法人代表进行诫勉约谈,并启动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