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了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并对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提出了明确指标。本文结合各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分析了该政策文件出台对发电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主题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 消纳指标 发展空间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发电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国家能源局在2016年2月29日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一)提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规定
规定了全国不同省份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表1)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宁夏、甘肃、西藏8个省份达到13%;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海南、云南、山西、青海9个省份指标水平为10%;
上海、江西、广西、重庆、四川、贵州6个省份的指标为5%;
其余省份为7%。
(二)各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自主规定权
各省根据本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本地区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