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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不可抗力”作为生产事故的挡箭牌

添加时间:2016-03-29 15:38:50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报载:最近,某地高压线路因大风断裂触地,造成甲触电受伤,但由于供电企业没能及时修复线路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又导致了乙触电死亡。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以大风等不可抗力作为自己免责的事由,但最终败诉,仍需对自己的不作为,而产生的乙触电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读来笔者生出许多感慨来。
     我国《民法通则》将“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主要分为三类: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泥石流、冰雹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游行示威等。出现在电力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是由一般以自然灾害为主,如大风造成的断线,泥石流造成的倒杆等。
      时下,供电部门把“安全第一”摆在了举过头顶的位置,建立了周全慎密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制度。但也有少数供电部门上班时得过且过,自我防护缺乏,习惯性违章不断,一旦出了事故,首先想到的不是及时处理,而是怎样拜你拜你推卸责任,就找出一些主观“不小心”、“不是故意”等的诸多借口作为事故的理由;也有的平时疏于治理,对于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不敢坚持原则,听之任之,出事后便浓墨说明是客观引出的防身符;甚至于出了事故,就高高举起“不可抗力”作为挡箭牌,找到许多堂而皇之的理由。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由此可见,供电公司在人身事故事故发生前,应该找到苗头和隐患,并提前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在人身触电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事故的前因后果,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就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企业不应有的损失。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务必认真遵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不能将“不可抗力”因素作为自己免责事由的挡箭牌。 吴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