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委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十堰实际,拟定了《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并征求了市质监、交管、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了形成了《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登陆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下方的“通知公告”点击《关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16年4月9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严华
联系电话:8111770
通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15号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械汽车产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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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25日
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环境压力,推进低速电动车规范化生产和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经信委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市质监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有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市工商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备案和道路通行管理;市环保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废旧电池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市质监局监督产品质量检测,由市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市工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通行进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对废旧电池安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在十堰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企业及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车系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源,包括电动机驱动的适用于中短途出行的四轮电动车辆(功率不大于10KW),以及货运及专用作业用途的四轮电动车辆(主要技术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七条低速四轮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300次,锂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完全充放电应不低于1000次。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