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准东新能源基地风光电项目建设,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基地化发展,规范风光电企业投资开发秩序,近日,新疆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准东新能源基地(昌吉州片区)风光电企业竞争优选办法》(以下简称《竞争优选办法》)。
《竞争优选办法》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新能源项目开发主体,也是首次建立“政府制定规划、规划布局项目、竞争确定业主”的开发机制,为新能源企业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对进一步优化该区风光电项目管理,规范风光电市场投资开发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办法》原文如下:
准东新能源基地昌吉州片区风光电企业竞争优选办法
为促进准东新能源基地昌吉州片区风电、光伏项目有序开发建设和市场消纳,规范风电、光伏企业理性投资和准入标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准东新能源基地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15]2049号)要求,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选对象
在风电、光伏领域具有较强技术、资金实力,具有风光电开发建设业绩和运营管理经验,推动产业发展、行业技术进步和发电成本下降,并具有社会责任的优秀风光电开发企业。
二、参与优选基本要求
1、竞选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且在昌吉州注册成立公司。
2、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的名义或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参与,申报风电或光伏发电类型仅限于3个以内。
3、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必须大于申报容量项目投入所需的项目法定最低资本金,其中:20千瓦风电项目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6亿元,10万千瓦光伏项目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
4、存在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倒卖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不得参与竞选。
三、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
按照新疆新能源基地规划方案,分为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业绩和项目综合效益三部分,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评分分值进行排序,企业经营业绩分值应在总分值的50%以内,剩余分值由技术方案分值和其他分值构成。
(一)企业经营情况
1、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含准东管委会)注册,并交纳注册资本金的可加分,最高加10分。(以营业执照、开户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为准)
2、资产负债率较好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10分。
(二)企业业绩
1、年税收额(在昌吉州范围内)。年缴1000万以上的税费的 企业可加分,最高加5分。(以年度缴税凭证为准)。
2、企业成功案列(不分区域限制)
(1)申报风电的累计投资或建造运行风电(需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规模达到20万千瓦及以上的可加分,最高加5分。
(2)申报光伏发电的累计投资或建造运行光电(需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规模达到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可加分,最高加5分。
3、科技创新及全产业链服务
(1)对新能源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带来科技示范作用的企业,其中风电或光伏行业具备不少于1个以下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拟投资新技术、新模式示范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5分。(以国家认定的资质证明为准)
(2)能够为新能源行业提供规划设计、建造、运行等全产业链服务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3分。(以国家认定的资质证明为准)
(3)对前期资源规划推动有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或技术企业可加分,最高加2分。
4、社会责任
1、在当地履行社会义务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10分
2、承诺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昌吉州本地企业提供的风电、光伏装备、组件、变压器、电线、电缆及施工单位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10分(提供采购或施工合同及对应的完税证明)。(承诺使用本地产品、人工、材料情况可加分)
3、在对口援助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10分。
(三)投资项目技术方案及综合效益
1、项目技术方案
(1)风电项目选择国家先进风力发电机组可利用率在95%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4分。
(2)光伏项目优先选用国家领跑这计划先进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4分。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16.5%以上;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30%以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12%以上。
(3)项目布局优化、建设进度计划、符合土地集约、质量及环保要求、年上网电量估算成果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4分。(承诺节约、集约用地资源的企业)
(4)项目财务方案(包含融资方案、融资保障及测算的财务内部收益率)的经济性、合理性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3分。
(5)承诺按照基地统一技术要求开展建设、管理、运行、评估,接受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果并分摊费用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2分
2、上网电价回馈补偿
在补贴电价的基础上,企业可自愿从补贴中采取回馈补偿机制改善当地经济和民生发展,承诺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按总体降价的企业可加分,最高加7分。,但电价最大降幅的发电经济效益不得低于项目基准收益率,否则视为恶意竞标,企业不得参与竞选。
四、优选方法
(一)竞选公告
本办法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后,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发布竞选公告,主要包括单体风光电项目规模、位置坐标、报名条件、报名地址、报名截止日期、竞选地点等。
(二)竞优评分
1、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优选活动,第三方对优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第三方应委托公证机构对竞选过程进行公证,并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对竞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3、评优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参与优先基本条件审查阶段,第二阶段为评分阶段。通过基本条件审查的企业方可进入评分阶段。
4、按本办法中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对进入评分阶段的企业进行计分。计分结果当场公布,并按得分由大到小排序。
5、评选结果在指定媒体、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根据得分一次排名候选人。
6、第三方应对优选工作的每个阶段、环节进行记录,并由公证机构、监督人员确认。公证机构对竞选过程及竞选结果出具公证书。
(三)中选企业确定
1、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第三方向中选企业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企业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递交承诺函。
2、第一候选人未能满足承诺要求,视同自动放弃,候选投资企业依照次序优先满足优先配置。
五、其他要求
1、参选企业提供的各项佐证材料应真实有效,均为原始票据、凭证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参选资格。
2、报名参选1个风光电项目的企业不得少于3家,如不满足要求,则重新调整评价办法相关条款发布公告或延长报名时间。
3、中选企业在风光电项目建设中,技术方案、建设进度、电价回馈等未能满足承诺要求时,昌吉州有权重新确定项目开发企业,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本办法由昌吉州发展改革负责解释。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