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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委员关注土壤污染 建议制定符合国情的修复标准体系

添加时间:2016-03-08 12:18: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没有安全优质的土壤,哪有放心的‘菜篮子’、‘米袋子’、‘水缸子’?‘毒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再漂亮也不是安全的家。” 长期关注土壤环境保护和修复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周建民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再次呼吁保护土壤环境。

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点位总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21.3%,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点位超标率甚至高达36.3%。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着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可能对粮食安全造成影响。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不仅是周建民,多位政协委员也向大会提交了相关提案。

谁来管?

尽快建立相关法规体系,形成部门协同效应

“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难题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在这一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特别要明确相关管理职能、管理流程的规范和管理标准的配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可操作性。”周建民表示。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中土地污染的责任主体、管理主体和管理流程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相关的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没有具体抓手,国土、经济、农业和环保等主管部门未发挥有效的协同作用,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为此,周建民建议,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时,要抓住土地流转这一核心环节,整合国土、环保、农业、经济等部门的管理力量,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更有效地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怎么管?

标准限值模式和风险管理模式相结合

近年来,国家在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度时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了“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理”模式,初步制定了《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

但在周建民看来,这种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的管理模式与我国其他污染防治工作中以污染限值为依据的执法模式极为不同。土壤是否存在污染没有直接的判定标准,土壤污染风险全部要由第三方机构来调查评估,而评估采用的筛选因子和筛选值具有不确定性,调查评估周期很长,流程复杂,调查评估结论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应该在土壤污染识别阶段采用标准限值模式,以便基层环保部门能够快速、有效地锁定土壤污染目标,在土壤修复阶段采用风险管控模式,以便更加科学地指导污染治理工程。”周建民表示。

与大气、水环境不同,土壤具有相对固定性的特点。同时,不同类型、不同污染物本底值的土壤用途也不尽相同。要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要摸清土壤家底,根据土壤性质和肥力高低及污染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合适的利用措施,保障作物生产和环境安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一次土壤普查对土壤质量还没有完整的认识,普查只关注土壤的基本属性和肥力指标,没有包括土壤的环境和健康指标。因此,周建民呼吁国家组织一次全国土壤普查,建立能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土壤普查组织体系,对土壤的实际情况有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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