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燃煤火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落实《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海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确保我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完成,达到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一)时间要求。到2017年年底前,全省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包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二)达标要求。改造后的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改造后,现役华能公司的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不含纳入淘汰计划的华能海口电厂4、5号机组)。
(三)新建燃煤电厂要求。原则上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确需建设燃煤电厂,应当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环境指标和环境容量满足要求的条件下新建燃煤电厂。新建燃煤电厂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要低于300克/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主要任务安排
(一)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任务。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协同进行。2017年年底前,华能海口电厂8号、9号和东方电厂1号、2号、3号、4号共6台燃煤机组需要进行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完成改造任务206万千瓦。具体机组改造安排见附表。各燃煤机组改造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可根据我省供电情况调整,改造时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商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