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近日四川省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四川省政府要求,组织编制了《四川省电动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四川将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并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同时鼓励已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学校、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
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
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州)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六条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