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江苏财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江苏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希望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细则指出,车辆购置补贴标准方面,江苏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具体通知正文如下: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苏财工贸【2016】1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研究制订了《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3月1日
附件:
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