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大力推行煤电超低排放的大背景下,各大电力企业进入大规模超低排放改造时期。尽管有专家学者提出质疑,但煤电高效清洁发展势在必行。
作为能源工作的主管单位,国家能源局既承担着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政策的制定工作,又负责健全制度,完善技术标准,有效化解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风险,确保改造后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今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一套煤电环保改造标准。有点意外的是,这套标准的制定者并非国家能源局,而是五大发电之一的国电集团。想必,这套标准肯定什么独特的地方,才让国家能源局如此力推。
下面,就把这套标准全文发送,参考借鉴之余,向奋斗在煤电超低排放改造第一线的企业和施工人员致敬!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及作业标准(试行)
前 言
随着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企业气体污染物排放标准愈加严格,集团公司系统内的火电企业都在逐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湿除等环保设施。由于环保改造工程受施工场地和施工特点限制,存在影响运行机组安全、场地狭小、高处作业多、交叉作业多、大型起吊作业多、火灾风险大等安全风险。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集团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落实,进一步规范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仅规定了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及专项作业的一般性要求,其他各项作业仍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上级、行业、集团公司等已颁布的专业安全和技术管理标准。
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及作业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及作业方面的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28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166 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5434-2009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276-20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火电厂烟气脱硫吸收塔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5418-2009.7487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DL5009.1-201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脱硫脱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
3 职责与分工
3.1 总则
环保改造工程各相关方必须实行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环保改造工程各环节、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
3.2 业主方职责与分工
3.2.1 业主方是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安全工作。
3.2.2 业主方负责审核承包方相关资质。
3.2.3 业主方安监部门是承包方工器具、施工机械、气瓶等进出厂审查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
3.2.4 业主方安保部门负责环保改造工程作业人员、工器具、施工机械、气瓶等进出厂门管理和核查许可。
3.3 承包方职责与分工
3.3.1 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3.3.2 环保改造工程实行 EPC 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涉及到多个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由总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3.4 监理方职责与分工
监理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目标
不发生 B 类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 A 类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事件。
4.2 安全责任及工作标准
4.2.1 业主方安全责任及工作标准
4.2.1.1 安全责任
4.2.1.1.1 对环保改造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统一组织、协调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承包方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4.2.1.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环保改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并依据管理权限依法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的承包方。
4.2.1.1.3 环保改造工程由业主方发包,涉及多个承包方的,业主方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将所有承包方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2.1.1.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4.2.1.1.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4.2.1.1.6 环保改造工程实行 EPC 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主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业主方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方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4.2.1.2 工作标准
4.2.1.2.1 环保改造工程建设前,业主方应当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1.2.2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方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人员的专业要求及安全工作目标,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费用项目清单。承包方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费用使用计划。
4.2.1.2.3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4.2.1.2.4 对承包方全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
4.2.1.2.5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全面宣贯集团公司《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和业主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存完整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
4.2.1.2.6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场所作业,业主方应当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专项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
4.2.1.2.7 负责签发、许可进入生产运行区域的施工工作票。业主方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作业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工作负责。
4.2.1.2.8 负责组织对承包方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执行、作业许可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1.2.9 业主方应当就环保改造工程与监理方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义务、权利、责任、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等。应定期对监理方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4.2.2 承包方安全责任及工作标准
4.2.2.1 安全责任
4.2.2.1.1 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4.2.2.1.2 承包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2.2.1.3 向业主方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2.2.1.4 实行 EPC 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主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环保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4.2.2.2 工作标准
4.2.2.2.1 承包方应确保安全专项费用的有效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实际需要,编制和落实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
4.2.2.2.2 承包方严禁将主体工程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方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业主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业主方批准后安排配合实施。确因需要将非主体项目分包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方允许后,方可分包,并向业主方提供第三方相应资质材料、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4.2.2.2.3 能正确执行业主方的有关规程制度、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及现场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认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向业主方提供安全教育证明资料。
4.2.2.2.4 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集团公司《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等要求。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负责。
4.2.2.2.5 承包方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主动接受业主方、属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遵守生产区域内相关管理规定。
4.2.2.2.6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业主方。
4.2.3 监理方安全责任及工作标准
4.2.3.1 安全责任
监理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4.2.3.2 工作标准
4.2.3.2.1 代表业主方对环保改造工程安全、质量、投资、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4.2.3.2.2 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4.2.3.2.3 熟悉国家关于环保改造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及集团公司编制的《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规范》、《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并据此进行现场监理。
4.2.3.2.4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并建立工程例会、监理例会等制度,形成监理日志、监理周报,报业主方。监理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施工环境情况;当日施工进展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包括旁站、巡视、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监理周报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周工程实施情况;监理工作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下周监理工作重点等。
4.2.3.2.5 监理方应按照业主方赋予的安全质量控制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4.2.3.2.6 监理方负责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审查承包方提交的专业报审文件;组织检查承包方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4.2.3.2.7 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方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方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