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碳市场愈发清晰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向各省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并在1月19日与气候司网站公布通知中的5个附件。通过这5个附件,我们可以看出气候司对未来全国碳市场的初步构想。
一、覆盖范围
此前,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一直被描述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的“6+1”组合,而本次通知的附件一《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细化为“原油加工、乙烯、电石、合成氨、甲醇、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粗钢、电解铝、铜冶炼、纸浆制造、机制纸和纸板、纯发电、热电联产、电网+航空旅客运输、航空货物运输、机场”的“15+3”组合,并附上行业及产品代码,覆盖行业已经非常明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附件三《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企业需要报告具体生产设施的型号、能耗数据及具体产品产量。这意味着从试点“法人级”的管控进化到“设施级”的管控,对管理者和管控企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附件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建议,核查机构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2013至201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实施核查。这也明确了数据报送核查的年限。
当然,根据历史核查的结果,碳市场具体的范围可能还需要进行调整,最终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标准进行划分。
二、配额分配
在附件二《碳排放权交易纳入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以及附件三《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中,均要求企业填报主要产品的产量。附件三还针对不同行业提出了不同的配额分配补充数据要求。根据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全国碳市场大部分行业将尽量采取基准线法以及历史强度法。全国碳市场有望减少使用试点广泛应用的历史总量法。
与历史总量法相比,历史强度法更能反映企业在减排上的努力,更能避免目前经济下行局面下配额过量分配的风险;而基准线法则更能反映不同企业间的差距,避免“鞭打快牛”的现象,成为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有效手段。
当然,我国统计基础较为薄弱,能否最终采用历史强度法以及基准线法,还需要根据历史数据报送核查的结果,以及配额预分配的实施情况进行确定。但从长远来说,采用基于产品的基准线法是碳市场配额分配的方向。
三、核查工作
通知的附件四《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给出了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准入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核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建立风险基金或保险。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机构应在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应不少于20个。
而无相关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核查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在相关领域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等。
附件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建议,核查机构需要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核查程序需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
虽然此次通知的要求仅供地方发改委参考,在历史数据核查时并不强制要求,但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暂行办法》,未来核查机构将由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管理,因此各地也应该按照此标准进行遴选,以免核查机构日后因违反国家规定而被取消资格,也锻炼核查机构高标准完成核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