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预付款5亿港元及利息3,750万港元、申请人暂估的违约损失2亿港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签发的《关于(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01999号仲裁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伏”、“申请人”)
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
二、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1、仲裁依据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9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作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第六条约定如下: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须按其诠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在履行《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屡次催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框架协议》无果。迫于无奈,申请人只能依据《框架协议》上述仲裁条款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提起本案仲裁。针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预付5亿港元及利息3,750万港元(按年利率7.5%计,其中1.5亿港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3.5亿港元自2015年6月5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一年);
(2)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2亿港元(暂估);以及
(3)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提起本
案仲裁请求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