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主要包括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本规范条件中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4.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5.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级利用、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能量回收利用等;综合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重要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建设条件
(一)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如居民聚集区、易燃易爆敏感单位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新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