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经过两周谈判,在巴黎气候最终达成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新秩序的起点。
(一)坚持公约原则并灵活表述
《巴黎协定》坚持了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各自能力原则,在减排、资金等重要条款上灵活表述,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在资金方面,发达国家有义务出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鼓励其他国家自愿出资。在减排方面,明确要求发达国家要继续带头,实现全经济体绝对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要继续加强减缓努力,鼓励根据各自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体绝对减排目标。具体到我国,要从“相对强度减排”逐步过渡到“碳排放总量达峰”,再到“碳排放总量绝对减排”。
(二)设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巴黎协定》设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即把全球平均气温比工业化之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2℃之内,到2030年全球碳排放量控制在400亿吨,2080年实现净零排放;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1.5℃之内,同时还提出了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 。协定请各国在2020年前通报2050年低碳排放发展长期战略。
(三)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减排模式
《巴黎协定》采取“自下而上”模式促进全球减排,各国提出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不再强制性分配温室气体减排量。协定要求各国每5年更新一次国家自主贡献,根据国情逐步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尽最大可能的减排。全球已有180多个国家在巴黎气候大会前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根据要求,我国今后要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更新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四)定期盘点机制
《巴黎协定》设置了每5年定期盘点机制,以总结协定的执行情况,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进展情况。协定要求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盘点,以此鼓励各国基于新的情况、新的认识不断加大行动力度,确保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此外协定还要求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以便各国制定新的国家自主贡献时参考。
(五)减缓成果的国际转让机制
《巴黎协定》允许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但要避免双重核算。协定要求为此建立一个机制,供各国自愿使用,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该机制在巴黎大会上并未确定下来,协定要求在《巴黎协定》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该国际转让机制的具体规则、模式和程序。
(六)发达国家资金支持
《巴黎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议题也进一步明确。协定要求发达国家提高资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实的路线图,以实现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目标。2020年以后,协定要求缔约方在考虑发展中国家需求的情况下,于2025年之前设定一个新的共同量化目标,且每年的资金支持量不少于1000亿美元。
此外,《巴黎协定》还就气候适应、损失和损害、技术转让、加强透明度、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机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