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今年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专家认为:新大气法操作性和针对性强,并首次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在给企业上“紧箍咒”的同时,也给环保技术的推广带来了机遇。
1、新《大气法》对VOC污染防治有何规定?
挥发性有机气体(VOC)污染防治将成为今后环保工作重点,《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挥发性有机气体(VOC)污染防治有以下规定:
1.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第四十四条)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五条)
3.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六条)
4.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四十七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第一百零八条)
2、专家:首次纳入新法,VOCs治理有了法律依据
新大气法首次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秘书长栾志强认为,这为VOCs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对VOCs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去年10月1日,VOCs排污收费试点将启动,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栾志强透露,下一步VOCs治理将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园区为抓手,加大治理力度。
3挥发性有机物为何要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沸点50℃~250℃,常温下以蒸气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多环芳烃等。VOCs是空气中普遍存在且成分复杂的一类有机污染物,因易挥发形成VOCs气体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VOCs具有较强的光化学反应活性,能在环境中进行二次转化,其光化学反应会引发城市光化学烟雾,造成二次污染;VOCs作为细颗粒物(PM2.5)的前体物之一,是造成灰霾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夏季,VOCs对城市和区域臭氧的生成也至关重要。
对人体危害方面,VOCs的成分复杂,所具有的特殊气味能导致人体出现不适,具有毒性和刺激性。已知许多VOCs具有神经毒性、肾脏和肝脏毒性,甚至具有致癌作用,能损害血液成分和心血管系统,引起胃肠道紊乱,诱发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及造血系统疾病及代谢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