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获悉,《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决定提交2016年1月8日召开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优化产业布局调整,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工业企业料堆场等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业、露天烧烤等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的标准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责任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考核评价】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