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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12-11 11:48:28 来源: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部编制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用地指标)。

1 基本规定

1.1本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1.2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1.3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的需要,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本用地指标是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

1.5编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报告中对用地规模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

1.6审批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核定。

1.7核发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

1.8本用地指标分为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采用总体指标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总用地规模按照第二章节的规定计算;采用分项指标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按照第三章节至第六章节的规定计算和调整。

1.9本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1.10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指标确定的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用地指标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1.11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12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用地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2.1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道路的用地面积。

2.2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等级计算确定。

2.3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Ⅰ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的平原地区;

Ⅱ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3°但小于或等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

Ⅲ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

2.4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2.3条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建设用地规模,再累计得出总用地规模。

2.5光伏方阵排列安装的主要形式包括: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双轴跟踪式。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不应超过表2-1~2-12的规定。

2.6表2-1~2-12是10MW光伏发电站用地面积。其他装机容量的发电站用地计算公式为:

用地面积=10MW光伏方阵用地面积×(实际总装机容量/1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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