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的主要精神与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国家能源局于近期发布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以确保各地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其中,《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内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的地区。
从原理上,现货市场是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发现电力时空价值的核心环节,中长期市场则是市场成员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提前锁定基本收益的重要手段,两者缺一不可。实际的市场运行中,市场成员在中长期市场中签订的合约电量往往会存在执行偏差或与现货市场交易进行衔接和协调的问题。因此,需要详细考虑中长期合约交易偏差电量的处理机制,以确保电力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
对于要建立现货交易的市场。《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中规定:“对于实物合同,在不违背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合同电量需要予以刚性执行,再通过现货市场对系统的偏差电量进行调整。对于差价合同,合同电量不需要刚性执行,在日前阶段,将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电网次日的发用电曲线,并通过现货市场不断更新修正,针对其与差价合同所分解出来的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偏差结算。”
市场成员签订中长期实物合同时,可于日前将次日的发用电计划曲线和调整出力的报价(包括上调报价和下调报价)提交至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机构据此初步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实时平衡阶段,调度机构应该尽量保证市场成员所提交的发用电计划曲线能够执行,对于负荷预测偏差和新能源出力波动等引起的发用电负荷不匹配的情况,调度机构应在考虑市场成员提交的调整出力报价基础上,按照系统调整成本最小化的目标按需调用发用电资源,以确保电力实时供需平衡和进行阻塞管理。市场成员事后实际发用电与经过实时平衡阶段调整后的发用电计划曲线之间的偏差量则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事后偏差量结算。
市场成员签订中长期差价合同时,可由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则将各市场成员的差价合同分解为每天的金融结算曲线,以作为市场成员的基本收益依据。日前市场出清后,市场成员的日前发用电计划曲线与金融结算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前市场的出清电价进行结算。实时市场出清后,市场成员事后实际的发用电曲线与其日前发用电计划曲线之间的偏差量则按照实时市场的出清电价进行结算。
对于未建立现货交易的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中规定:“推荐采取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偏差,是指月度交易结束后,通过预招标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月底最后一周,调度机构根据各个机组的合同完成率,判断当月基本电力供需形势。当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招标确定的机组排序,优先安排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采用预招标方式来处理月度电量合同执行偏差是试图用市场化的方式来激励市场成员共同去维护系统电力电量平衡的问题,而不是仍然按照原先以计划电量“兜底”的方式来处理。市场成员的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和公益性、调节性电量需要由市场运营机构按市场规则分解到月来进行交割,并将分解后的月度发用电计划固定下来。月度交易市场闭市后,市场成员需要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次月调整其月度发用电计划的价格,包括增发/用电量和减发/用电量两个方面,并且将其报价进行封存。待执行月的最后七天时,由调度机构依据最新的负荷预测和新能源发电预测综合判断本月的电力供需形势,并按照调整成本最小的原则安排市场成员增减发用电量。对于市场成员月度计划的部分,按直接交易价格和政府定价分成分进行结算;对于市场成员调整电量和事后实际的偏差电量,需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其中,价格机制和结算机制一方面要给予市场成员适当的激励来主动地参与系统平衡,另一方面还需要促使市场成员按其真实的发电和调整成本来进行报价,避免其动用市场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综上分析,《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对于中长期合约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均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现货市场或预招标方式)来进行处理。其根本目的是既要引导市场成员理性参与市场交易、尽量确保合约完成,又要给予市场运营机构多样化的手段来调用安排资源、确保电力电量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