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将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放开发用电计划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条件
我国现行的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对电能实行统一分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改革开放初期,在解决我国电力短缺和保障电网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就是要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传统的政府制定发用电计划模式下,电力是特殊商品,电量由政府参照“三公”原则进行分配,电厂发电多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计划,没有其他可参与的市场。只有放开传统的发用电计划,才能为发电量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提供可能,才能促使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真正参与到电力市场交易中来,进而有效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用电效率。
二、建立优先发用电制度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发用电计划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放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如何有序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进行了明确,通过“两个制度”,即建立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制度,对特殊的发电企业和用户实行有限度的保护,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向市场平稳过渡,进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一)建立优先用电制度,有利于保障民生,确保社会生产生活有序用电。电力关系国计民生,保障公益性行业用电是平稳放开发电计划的基础。《意见》明确,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获得优先用电保障。政府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留这部分发用电计划,并执行政府定价,是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兜底”政策,能够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行业以及部分无议价能力用户有电可用,并维持合理的价格,切实保障民生。
为保障优先购电的实施,优先购电的电力电量由所有公用发电机组共同承担,这部分电量不参与市场交易,电价执行政府定价,以确保公益性电力需求。同时,需要加强对需求侧以及有序用电的管理。实施有序用电,有利于提升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生产生活秩序。
(二)建立优先发电制度,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9号文指出,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依照规划保障性收购。现阶段,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特别是风电成本高,存在不稳定、不可控性,市场竞争能力差,若推向市场竞争,不利于清洁能源的消纳。《意见》明确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主要是秉承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的原则,从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电网安全以及保障民生方面,确定了可以由政府安排全部或部分发电量计划的发电类型。其中,分布式发电全额收购;风电、太阳能、生物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按照资源条件、历史均值、综合利用要求优先安排发电;火电中除超低排放机组和采暖期的供热机组外,其他机组未列入优先发电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