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等规定制定,力求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共有总则、专项资金筹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及标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职责分工、资金监督与检查、附则等7章27条。
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从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在专项资金筹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以及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逐级上缴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应将该月收缴的资金于当月20日前足额上缴省国库。
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电力负荷管理和智能用电项目的建设和改造;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与信息技术辅助系统建设;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和电力需求响应;电力用户实施有序用电与可中断负荷;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以及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强调,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电力需求侧管理类项目,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5〕184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促进我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制定了《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