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
结余排污权指标可交易
根据《办法》,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限期储备或者申请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回购。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初始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
《办法》要求,现有排污单位(不包括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部分)初始排污权的有偿取得,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实行分级征收: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使用费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征收。现有排污单位中,按照排污许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除外),其排污权使用费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由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征收。
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据悉,河北省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一般为5年。排污权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新增排污权在试生产前交易取得
对于排污权交易,《办法》明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尚未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已经组建的交易平台可继续使用。交易平台负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排污权交易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期间,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格。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来源于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跨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项目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另外,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排污单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排污单位被实施环保挂牌督办且未完成整改任务等,根据规定将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