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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厅关于中节能(郯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添加时间:2015-09-19 14:14:32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获悉:近日山东环保厅下发关于中节能(郯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节能(郯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中节能郯字〔201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位于郯城县胜利镇352省道北侧,距胜利镇政府驻地约550m。项目总投资313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9万元。项目主要建设2台400t/d炉排式垃圾焚烧炉+2台7.5MW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灰渣处理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电气仪表控制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1台400t/d炉排式垃圾焚烧炉、1台7.5MW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增建1台400t/d炉排式垃圾焚烧炉和1台7.5MW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工程依托一期工程。飞灰填埋区依托现有临沂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金属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300m,卸料大厅、垃圾池和渗滤液处理站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污水管网、中水管网、供水管网的建设,确保在本项目试生产前完成。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做好生活垃圾进场管理及生物性污染防治工作。垃圾收集范围为郯城县及临沂市罗庄区、河东区的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除点火使用轻柴油外,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炉的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保证焚烧工况。锅炉烟气采用“SNCR+旋转喷雾反应塔(半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80m高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等要求。工程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SO2、NOx排放量分别控制在91.14t/a、172.02t/a以内。重金属排放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确认的排放总量执行。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恶臭无组织排放。灰库、水泥仓、石灰仓、飞灰仓及固化车间等产尘点须设置布袋除尘器。采用负压操作系统,垃圾卸料、渗滤液、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等须封闭处理,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燃烧;焚烧炉检修时,臭气须净化处理。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等。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使用地下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场内排水系统,合理设计渗滤液处理、排水处理规模、工艺,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各建设1座垃圾渗滤液处理站、1座生产排水处理站,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经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生产水净化装置排污水、化水车间排水经生产排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A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郯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建成后,COD、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13t/a、1.41t/a以内。

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主厂房、污水收集管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同时,对吹管、锅炉排汽采取降噪措施,吹管前告知公众,避开夜间吹管,设置声屏障等,防止噪声扰民。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周边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炉渣可按规定综合利用;飞灰(含活性炭)固化稳定后,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要求,送临沂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否则应运至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炉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飞灰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及修改单。

(七)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评估要求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强化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恶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足够容量的渗滤液储存池、事故水池,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切断设施,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项目建设应满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向临沂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临沂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临沂市环保局和郯城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