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浙江省获悉,为防治大气污染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能源局共同发布《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能源局
文 号: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
印发时间:2015-09-06
索引号: ZJJX-02-04-201509-000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关于印发<2015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2015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分工方案><2015年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18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0号)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统调300MW级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应参照本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实现烟气超低排放。
省经信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环保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2015年8月21日
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关于印发<2015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2015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分工方案><2015年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分工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18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0号)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地方燃煤热电联产(简称地方热电)行业承担着集中供热和发电等任务,是保障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我省煤炭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存在着热源点布局不合理、老旧低效机炉较多、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信息化水平不高、未批先建等问题。截止2014年底,全省141家地方热电厂中,中温中压及以下的低效锅炉和抽凝机组台数占比分别达37%和36%,这些机炉能源利用效率低,能耗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地方热电烟气治理难度大,排放浓度也明显高于省统调燃煤机组,存在较大的下降空间,2014年共耗原煤约2560万吨,排放二氧化硫15.0万吨、氮氧化物11.4万吨,分别占全省原煤消耗总量的17.8%、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26.1%、16.5%。加快推进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实现行业清洁化、高效化和信息化发展,大幅削减烟气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费量,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本行动计划所指地方热电行业的范围是市级和县级调度的燃煤热电厂,包括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综合改造升级的工作目标:
——清洁化目标:到2017年底,所有地方热电厂实现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烟气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5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50mg/m3。
对于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须按期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按期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否则必须淘汰关停。
——高效化目标:到2017年底,地方热电厂淘汰全部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高温高压及以上背压机组比重超过50%。
——信息化目标:到2017年底,地方热电厂全面采用DCS控制系统,实现生产运行及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全流程集中监控和远程实时在线监测。
(二)主要任务
为保证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地要着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强化热电联产规划管理。各市、县(市)应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区域热电联产规划。规划编制应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统筹,优化整合现有热源点,科学布局新热源点,引导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区域集聚,原则上应以市或县(市)区域范围编制,规划新增热源点供热半径不得小于15千米,禁止规划新增企业自备燃煤热源点。
——严格热电项目建设管理。省、市企业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地方热电项目建设管理,新建、改建地方热电项目必须采用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机组,鼓励次高压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机组,鼓励现有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一家热电厂原则上最多只保留一台抽凝机组。未纳入规划的地方热电项目一律不得予以核准,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企业自备燃煤电站。未经核准的地方热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接入。
——加快老旧低效机组淘汰关停。各地要加强调查,摸清掌握地方热电装机情况,针对性制定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淘汰关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现有企业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原则上应按要求实施煤改气,对于确实无法实施煤改气的,则必须按公用热电要求实施综合改造升级,否则应淘汰关停,改由其他方式保障供热。对未批已建的自备地方热电机组,在现有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必须淘汰关停,其热负荷改由公用热源点供应;对于不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须纳入热电联产规划,补办有关项目核准手续,按要求实施综合改造升级后,再转为公用热电企业,并承担区域供热任务。老旧机组淘汰关停前要及时协调当地供电公司开展电网安全校核,统筹做好局部区域电网补强,保障当地电力供应平稳。
——全面推行烟气超低排放。现有地方热电厂必须按要求进行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地方热电烟气超低排放要合理选择技术路径,兼顾技术可靠性和经济性,在确保实现超低排放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烟气治理设施,降低后续烟气污染物处理的投资和运行成本。列入省级“十三五”关停计划的机组,可暂不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但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各地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的区域热电联产规划,应明确热力管网规划布局,合理确定供热压力等级,最大限度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要结合分散锅炉关停和地方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升级的要求,合理调整现有供热管网布局,加大老旧低效管网改造力度,科学提高机组出口参数,采用热力长输技术,减少管网压损、温降,扩大管网供热半径。
——加大集中供热区域内分散锅炉关停力度。要全面整治现有集中供热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含燃煤导热油锅炉),除部分按规定建设且生产工艺需使用次高压及以上压力蒸汽的分散燃煤蒸汽锅炉外,其余的一律限期淘汰关停,印染、皮革等行业的燃煤导热油锅炉应由集中供热蒸汽替代或改为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热。集中供热区域内所有分散燃煤锅炉,应在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关停。
——加强电煤使用管理。鼓励地方热电使用低硫、低灰分、高热值煤炭,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收到基低位热值低于4700千卡/千克的煤炭,从源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烟气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地方热电煤炭使用情况报送制度,实现煤质煤量的批次化监测管理。地方热电储煤禁止露天堆放,储煤库须配备喷水和抑尘设施,减少扬尘。
——建立地方热电生产运行监测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地方热电的信息化改造,全面采用DCS控制系统,分批分次纳入浙江省电力运行管理系统,实现对地方热电生产运行全流程在线监测管理,提高地方热电节能环保信息透明度。建立地方电厂生产运行省、市、县三级管理考核体系,确保综合改造升级成效有效发挥,具体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三、保障措施
地方热电实施综合改造升级成本高、难度大,必须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手段,多措并举,有序推进,降低改造升级成本,分摊疏导相关费用,激励企业主动改造,保障综合改造升级顺利推进。
(一)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要积极做好地方热电厂的项目管理工作,对符合综合改造升级要求的项目,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简化审批环节,加快项目推进。对于单台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不变的综合改造升级项目,原则上不需立项核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对于机炉容量不变的地方热电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原则上不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保障稳定供热,促进淘汰老旧低效机组,地方热电综合改造升级可先行改扩建清洁高效机组,再淘汰拆除老旧低效机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热电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开展机组启动前初步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并网调试,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批建一致,确保节能、环保和信息化设施同步建设运行。
(二)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适度调整地方热电发电上网价格和供热价格,合理疏导综合改造升级成本。实现烟气超低排放的地方热电,在执行国家现有各项环保电价的基础上,可享受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偿,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分钱,其中达到烟气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价补偿标准分别为0.4分钱、0.4分钱、0.2分钱。2018年起,未按限期要求完成改造的地方热电,其上网电价每年下调每千瓦时2分钱,直至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相同。实现烟气超低排放的地方热电,供热价格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协商确定。
(三)继续实施小火电机组关停的优惠政策
“十三五”期间,关停淘汰的火电机组继续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32号)相关规定。全厂关停的地方公用热电厂保留三年发电计划指标,实施替代发电。关停机组容量实行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大型电源项目建设,容量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于按规定期限全厂关停地方自备热电机组的企业,在关停后三年内,按其关停前三年机组的平均发电量享受用电电价优惠,价格优惠幅度为现行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具体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