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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占火电装机容量达29.12% 发电直供将成现实

添加时间:2015-09-07 13:38:01 来源:中电新闻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引起广泛热议,也出现了各类解读。热电行业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底,我国热电联产年供热量324128万吉焦;0.6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装机已达25182万千瓦,占同容量火电装机容量的29.12%,占全国发电机组总容量的20.3%,位居世界第一。在本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热电行业将面临怎样的机遇,或者说电改对热电行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热电企业发电直供将成为现实

       当前我国很多热电联产机组建在热负荷的中心,许多工业园区内均建设了热电机组,这些机组与热用户仅有一墙之隔,热电厂的上网电量可以就近消化。

       因此,应加快推进大用户直供电,这不仅可以减少电网输、变电工程费用,而且降低电网线损率,既省钱又安全,还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意见》提出:“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认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格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可以想见,热电企业相比纯发电企业而言更具发电直供的优势。

       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倒逼热电企业加快技改步伐

       热电企业特别是以供热为主的热电企业虽然节能环保,可以做到能源合理利用,但在财务成本、环保成本、煤炭成本、设备利用率和电价补贴等方面与大型凝汽火电厂尚存在一定差距。《意见》提出:“分歩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合理确定生物质能发电补贴标准。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这意味着热电企业要在售电市场上竞争,除坚持“以热定电”原则,努力提高热电比以提高能源转换效率外,更要加快技术革新步伐,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巿场竞争力。

      热电行业进一步规范将明确界定各类技术标准

      热电联产机组是目前我国城市主要的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节约能源和改善环境方面也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节约用地,对不同煤种适应性强。另外,热电冷联供系统可独立于电网运行,也可与电网构成电力供应联合体,大大增强用户电力供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对热电联产节能原理不甚了解,加之对此前的一些文件精神理解存在偏差,往往将机组发电容量大小作为界定热电联产机组与 “小火电”的标准,进而导致热电受到了“关停”等多种不公正待遇。《意见》指出:“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制度,支持节能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突出体现热电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优势,而且对科学界定热电机组各类技术指标和标准起到实际指导作用。

      自备热电企业将进一步规范

       热电企业因供热用户不同,分为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自备热电厂绝大多数为工业热负荷自用汽单位。自备热电项目在形式上有些是独立法人,有些是集团内部的供热或供能中心;同时,用能单位涉及领域较多,分布于机械、造纸、橡胶、化工等多个行业,在这些行业单位投资项目时,供热或供能中心作为辅助支持系统全部或部分取得了批复或核准手续;加之长期以来热电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不明确,管理职能分散,产业监管弱化等多种原因,导致自备热电企业在手续、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意见》指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相关支持政策。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随着《意见》的实施及相关配套细则的陆续出台,期望自备热电企业上述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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