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0日
北海市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 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 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完成北海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北海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北海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和“工作方案” 的要求,以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开展全市燃煤小锅炉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开展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2015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50%;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2017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各辖区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改造或淘汰。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确定各年度淘汰清单。
开展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查清北海市建成的燃煤小锅炉的数量、规模、型号、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为科学整治提供依据。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各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清单(见附表),开展淘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
(二)淘汰燃煤小锅炉。
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电、生物质)、改热水配送等方式实施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环保局、工信委按部门职能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
(三)限期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每小时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严格新锅炉安装告知工作,对违规先建的锅炉坚决不予监检、登记。(市环保局、质监局按职能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配合)
(四)着力推进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煤改气”,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联合
下发的《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项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将热电联产规划纳入北海市“十三五”工业规划,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有序推进工业园区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利用等方式实施集中供热,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着力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委按职能配合)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锅炉安全、质量、环境和能效等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和行政执法,巩固整治成果,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市环保局、质监局按职能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能配合)。
各辖区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完成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每小时10吨以上锅炉除外)的整改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
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总体分工原则是:市环保局、工信委按部门职能牵头做好锅炉污染、锅炉淘汰治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市质监局、工信委按部门职能牵头负责新建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辖区人民政府。
各辖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改造和治理等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划定燃煤小锅炉淘汰区域,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等。
各辖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查清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分布情况;制定2015—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的具体方案、年度淘汰计划,并于2015年9月1日前将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含淘汰清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工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辖区人民政府按本《方案》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全面整治和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导致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拆除,并做好拆除后续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
做好高效锅炉推广应用,把好新建项目燃煤锅炉准入关;通过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三)市工信委。
负责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工业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 把好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关;将热电联产规划纳入北海市“十三五”工业规划,通过改善能源结构,推动新型高效、清洁的锅炉产业化工作。
(四)市环保局。
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严禁审批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的项目。强化技术引导,做好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排查工作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方案》的行为,及时查处,并抄告辖区政府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本级淘汰燃煤小锅炉财政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财政支持燃煤小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六)市城管局。
负责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 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管网建设进度,为煤改气创造条件。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燃煤锅炉安全、能效监管,以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予登记发证。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提供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单及用户,负责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的准入和使用企业的监管。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出关停通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时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