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依旧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对环境信息的诉求逐渐提高。与此同时,相关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加,政府与公众对环境监测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监测任务日益增加。然而,繁重的监测任务使得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超负荷运转,现有的环境监测能力供给难以满足民众和环境管理不断增加的监测需求。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省市开始引入一些有监测能力的社会化监测企业承担监测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了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专业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2010年,北京市环保局对申请监测任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能力认定;2011年,山东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虽然一些地区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弱”在哪?
缺乏强有力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北京、山西、四川、江苏、云南等地纷纷出台了有关能力认定的管理办法,这有助于提升社会化机构的业务水平。譬如,2009年北京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能力认证过程进行了规范。虽然办法中对各种与能力认定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要求申请单位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之后,才具有申请的资格。然而,由于该办法出台时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因此能力认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企业自愿的行为。截至2012年,北京有7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其中仅有20余家机构通过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由于管理办法缺乏约束性,造成了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规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速度缓慢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用于指导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多针对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相比较而言,侧重环境监测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略显不足。由于环境监测行业刚刚起步,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导致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进程较缓,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工作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
现有多数监测机构的规模偏小,迫切需要培育大型监测企业
目前整个监测行业多以小型企业为主,大型龙头企业偏少。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国内总资产低于1亿元的监测企业数量占总量的比重高达65%,总资产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仅有7家,占比仅为10%。
环境监测信息的质量对于环境管理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社会化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监测能力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这对单一监测机构的规模与能力提出了要求。然而,大多数从事监测业务的小型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监测质量与过程控制相对较差,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其监测能力与监测质量仅能基本保障环境监测要求不高的初级阶段,而不能满足未来我国环境监测任务更多、监测技术更高的要求。
未来应如何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
建立资质认证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专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认证制度
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于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强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的资质认证效力,考虑到环境监测任务的特殊性,在现有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认证制度。建议由环保部门或专业的技术部门对相应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和审查,对社会化监测机构可承担的监测项目范围、可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资质认定有效期、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严格规范准入条件,保障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同时,强化对监测人员的资质认证。美国环保署(EPA)及各州环保局早期忽视了对监测人员技能的考核,后来逐渐意识到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和检查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于我国社会化监测而言,环保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所有从事社会化监测的工作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