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西省人民政府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山西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排污者付费、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
坚持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建排污者、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监督执法,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诚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本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1.深化环境公用设施行业投资运营机制改革。改革现行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加快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创新环境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按PPP模式改造。对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PPP模式转型。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鼓励地方政府引进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
3.规范项目操作流程。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地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项目发起、合作伙伴选择、收益补偿机制确立、合作协议签署、绩效评价等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PPP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实现规范化管理,杜绝政府失信违约、合作伙伴谋取暴利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4.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联合同级相关部门,从项目可行性、地方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项目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5.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各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协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6.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并建立退出机制,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