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国家能源局网站获悉,国家能源局发布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包括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抓紧制定能源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建立“三个清单”等。
意见提出,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完成2030年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研究制订好重点区域、典型省区和城市能源生产消费革命行动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好“十三五”能源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科技等14个配套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做好总体能源规划与专项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与省级能源规划之间的衔接平衡。要进一步明确能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功能定位,增强能源规划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能源规划真正成为能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意见全文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要求,认识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民意为先、问题导向,重点围绕阻碍能源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能源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方面迈出坚实步伐,促进能源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实现能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适应能源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出台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
严格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5个“再砍掉一批”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进一步简化能源项目审批程序,加快能源项目审批进度,坚决清除阻碍能源发展的“堵点”和“痛点”,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变通,切实取得经得起检验的成效。
一是再砍掉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确定的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审批类别。完成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能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工作衔接,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二是再砍掉一批投资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国家层面能源项目核准,抓紧研究提出一批拟取消或下放的能源投资核准项目,研究将列入国家规划的部分能源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协调推进部门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三是完成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完成我局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除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中介服务清理工作,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四是继续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项公开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抓紧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清理整合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二)创新能源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4]390号)要求,积极推进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等有关部署,抓紧制定完善涉及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项目布局原则等。要扎实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步加强监管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能源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要求,确保放权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加强能源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着力解决监管服务的“盲点”,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抓紧制定能源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完成2030年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研究制订好重点区域、典型省区和城市能源生产消费革命行动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好“十三五”能源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科技等14个配套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做好总体能源规划与专项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与省级能源规划之间的衔接平衡。要进一步明确能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功能定位,增强能源规划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能源规划真正成为能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是抓紧制订政策、标准。各部门要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能源标准进行清理,做好立改废工作。要突出能源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能源政策、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抓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前置条件和中介服务,以清单方式一律对外公开,非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实行审批岗位责任制,实现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制度化。建立审批效率内部通报制度、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和申请人评议制度,并将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不负责、不落实、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坚决实行问责。
四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建立国家能源局专业司、监管司与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之间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后续监管,实现在线监测,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投诉热线作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积极探索实践,转变监管理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简政放权专项监管,建立完善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能源审批听证制度、项目决策后评估机制和项目“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制度等,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五是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积极探索负面清单模式,加快制定能源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用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接受社会监督。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办、国办的要求,完成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和公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