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充电桩更要预留统筹和管理
添加时间:2015-06-10 11:28:22
来源:大连日报
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其中,新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等,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6月9日《解放日报》)
对电动汽车车主和关注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来讲,这个消息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节能电动汽车是一个趋势,将来人们拥有一辆电动汽车是大概率事件,而配套设施先行,无疑扫除了普及节能汽车的障碍。但也需要注意,“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非仅针对建设部门,更需要电力、物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完成,莫要疏于统筹,让规定流于形式。
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些发达城市已经具备一定数量的电动汽车,也因此引发了系列问题,比如,充电桩较少、住宅区内无法安装充电桩等。实际上,遇到这些问题之后无法解决,则让人头疼。日前,我市某小区业主小李苦恼无法安装充电桩,原因是:用电来自小区内,而小区内的用电量有上限,一旦突破需要,所有业主额外购买,全体业主怎么会同意为一台车安一个充电桩呢?而物业企业也不愿意为一个充电桩而大动干戈,增加工作量。相互推诿4个月后,小李无奈作罢。显然,上海出台的新规从源头解决了这个问题的硬件瓶颈。但是,已经遇到的问题正在警示“新规”:预留安装条件,并非只是硬件设施上的要求,更应该从管理和服务上明确规则,提前梳理各相关单位管理职能,明晰责权。毕竟,充电桩安装不是一个部门的事,几个部门的协调不能由老百姓做,也不能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