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年1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成为我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事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背景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2011年10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职业资质规范》和《中国信用信息管理人员资质认证项目管理办法》,为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服务,开展信用管理人才资格认证培训。
1、《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3、我国首部国家级信用体系规划年内将出台。
4、国务院授权央行监管国内评级机构 争战国际评级话语权。
5、“十一五”时期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国家标准《企业质量诚信实施规范》
7、《国发【2014】21号》要求政府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要求各领域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岗位。
8、《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即赊销)已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有信用销售,就有信用风险。如何确保在扩大赊销的同时,防范、规避、控制、转移信用风险,是摆在各类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人才是指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才属于企业决策层,在实践中,可以指导构建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指导信用管理人员根据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和技术,实施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催收管理等工作,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在实现赊销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提升市场竞争力。
【参加对象】
(一)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
(二)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的高端专业人员;
(三)各类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服务等机构的专业人员;
(四)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六)报考人员需满足任一条均可报名。
【报考项目】
信用规划管理师、信用等级评估师、商贸信息一体化工程师
【报考条件】
(一)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政治清白无犯罪记录。
(五)立志从事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决策、管理相关工作的高校在校生。
(六)优秀企业家、新型创新能力人才、有突出贡献(或经单位推荐)的管理岗位人员。
注:报考人员满足任一条件均可报名。
【颁证机构】
1.本证书颁发权属于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 。
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人员接受培训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3.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证书记录,依据有关规定登记学时。
【样本】
【课程费用时间】
1.6800元/人次(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证书费)
2.在职人员及高校生可凭推介信享受1000元补助。
联系人:陈方圆 电话:1300250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