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风电资讯 光伏资讯 电力资讯 | 新能源汽车 生物质能 节能环保 | 煤炭资讯 石油资讯 天然气资讯 | 企业黄页 供求平台 | 项目审批 智能信息
风电招标 光伏招标 技术数据 | 风电投资 光伏投资 电力投资 | 风电会展 光伏会展 电力会展 | 招商园区 专题报道 产业书刊 | 网络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阅读

近零排放缺乏科学依据 专家称应追求超低排放

添加时间:2015-05-04 16:29:57 来源:环保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以来,关于燃煤电厂“近零排放”的话题接连不断。随着浙能嘉兴电厂8号机组实现“近零排放”消息传出,一股“近零排放”燃煤发电机组的建设、改造之风在经济发达地区迅速兴起。

    有专家撰文表示,煤电“近零排放”在技术上并没有重大创新,且严苛的条件并非一般燃煤电厂都能达到;“近零排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入产出比太低;从环境、经济、综合效益看,属于劳民伤财。

    经过一年的发展和检验,盛行一时的燃煤机组“近零排放”建设与改造在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方面是否得到业界认可?

  “要实事求是、科学命名。‘近零排放’、‘超净排放’和‘燃机排放’等概念不严谨、不科学,建议使用‘超低排放’概念。”在近日召开的2015年中国电力发展论坛上,国电科学研究院燃机研究所所长刘志坦,在经过大量对比和数据分析后得出这个结论。

    现有监测手段不支持“近零排放”

    关于燃煤电厂热捧的“近零排放”的标准,刘志坦分析说,燃煤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大气污染物(未包含二氧化碳等)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燃机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相比较,将达到或低于燃机排放限值(非实际排放)的情况称为燃煤机组的“近零排放”。要实现“近零排放”,需从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个方面进行量化。首先是烟尘,需在原有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技术基础上采用高频电源+湿式电除尘器,或低低温电除尘器配高频电源+湿式电除尘器以及旋转电极式除尘器等技术路线。其次是二氧化硫,需选择低硫优质煤(含硫量不高于0.8%),采用高效湿法脱硫技术,使脱硫效率不低于98%。第三是氮氧化物,燃用高挥发份烟煤,采用先进低燃燃烧技术,氮氧化物产生浓度控制在每立方200毫克以下,效率稳定控制在80%以上。

     如此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从技术和资金上能否实现?专家表示,在客观和技术上,现有监测手段不支持“近零排放”,说的更清楚一点,“近零排放”的监测数据是不可信的。众多企业主动“近零排放”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企业自身利益而进行一场特殊的煤电“保卫战”,是为了生存发展,避免更大损失而提出并实施了一种竞争性战术。

     在标准要求严格且技术水平难以达到的情况下,煤电企业为何热炒“近零排放”?刘志坦认为,一是环保压力日益加大,国家对火电排放要求日趋严格;二是煤电企业出于生存压力,主动发起“煤电保卫战”,首先是为了现有煤电的生存,防止过度关停还处于“青壮年”时期且有良好效益的煤电机组;其次是为了上新项目,主动提高环保标准,以取得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审批;再次,主动提高环保标准,可以通过激励政策获取现实效益。三是环保产业利益驱动,不断制造“新概念”,环保产业从业厂商受利益驱动,在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的同时,不断制造新概念,推动环保产业“大跃进”。四是天然气发电受制于气源、气价问题,发展受阻,2013年一哄而上的“煤改气”导致的气源紧张,致使天然气发电陷入低谷。

    “近零排放”系统稳定性难以证明

       为证明燃煤电厂“近零排放”概念的科学性,以及对环境改善有多大贡献,国电科研院燃机研究所进行了燃煤与燃气热电联产排放比较,比较的前提是,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规定,分单独考虑供热需求及综合考虑供热、供电需求两种情况对燃煤热电联产、燃气热电联产在同等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计算,计算周期为一个供热周期,供热面积1亿平方米。

     通过综合考虑供热、供电需求等因素,分析显示,燃气热电联产机组烟尘、二氧化硫的实际排放要远远小于国标限值,基本没有烟尘、二氧化硫、汞等化合物的排放,对大气环境的综合影响比燃煤热电联产小得多。也就是说,煤电“近零排放”系统的稳定性难以证明。

     刘志坦表示,首先,燃机排放限值标准不等于燃机实际排放水平。燃机烟尘和SO2实际排放水平远远低于排放限值标准,达到燃机排放限值不等于达到燃机排放实际水平,二者不可混淆。其次,除了考虑烟尘、SO2和NOX等排放外,还应考虑CO2、汞等排放,不能用单一指标的低排放代表整个机组排放指标的先进,只有全面达标,才能称之为超低排放机组。第三,燃煤电厂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逐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方向是正确的,但首先应立足于长期稳定地达到现有排放限值或设计值,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追求超低排放的目标。对于已经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或者超超低排放的环保改造,对污染物总量减排意义不大。第四,用日均浓度或者多日平均浓度的检测数据与排放限值直接比较是概念性错误,运行时间不足也难以证明“近零排放”系统的稳定性。我国的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从产生以来,一直坚持任何时候不能超标的原则。第五,综合比较各类污染物排放,即使采取了各种先进的减排手段,燃煤机组仍然不如燃气机组清洁环保,这是由一次能源的特性所决定。

   “研究结果显示,燃气热电联产的综合能源利用效率要高于燃煤热电联产,在满足同样热负荷需求、输出同等电力的情况下,燃气热电联产消耗更少的一次能源,相应二氧化碳的排放低于燃煤热电联产。”刘志坦表示。

   “近零排放”不科学应为“超低排放”

      针对燃煤炭电厂“超低排放”概念,刘志坦提出了见解:“任何致力于改善环境、减少排放的行为都值得鼓励和尊敬,但任何新技术推广应用都应本着科学和实事求是态度,不能炒作概念、吸引眼球。同时,应尽快统一规范名称,以免混淆视听。”

      刘志坦建议,一是要实事求是、科学命名。“近零排放”、“超净排放”和“燃机排放”等概念不严谨、不科学,建议使用“超低排放”概念。二要因地制宜、理性发展。在烟气污染控制技术没有重大突破前,低硫、低灰、高挥发份、高热值烟煤是实现超低排放的煤质前提,且需要增加投资与运行费用,因此目前尚不宜全面推广,应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炉制宜确定合适的推广方案,有序、科学发展,要兼顾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绝不能搞运动式发展。政府部门应该采取鼓励态度,实事求是,不能一刀切,强制执行;新建煤电机组,一次建成超低排放的投资要远低于二次环保改造,建议新建煤电机组同步按超低排放的要求建成。三是多措并举、分类施治。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应实事求是,立足国情、企情。虽然燃煤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但电煤比重偏低、分散燃烧比重偏高是放大这一因素的主因之一,因此一哄而上的用燃气锅炉简单替代燃煤锅炉既不科学,也不经济。首先应对治理目标进行科学分类,然后实施灵活有效的措施去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一是在气源落实、经济发达、热负荷集中、环境容量有限地区,应通过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去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二是有条件改供热的燃煤机组应鼓励改造,实现集中供热替代分散供热。三是对无法实施集中供热,容量较小的重要热用户锅炉可以采用电锅炉替代。

    他同时表示,虽然“超低排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煤炭的清洁利用,但长期效果有待于进一步跟踪验证,从长远看,“超低排放”只是节能减排阶段性的治标之策,不能成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的主流路径。“今后还应加快新型清洁能源发展,加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研究及示范应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