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炉排炉、流化床之后,水泥窑能否成为垃圾焚烧处理的第三大技术路线?
相比卫生填埋和堆肥,垃圾焚烧因占地小、减量大、可通过发电回收一部分能源等优势,在政策的引导下,近年来发展迅猛。水泥、电力等行业纷纷表示,希望借助这片蓝海,实现绿色转身。
10月30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探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问题,引起环保行业关注。
委员们认为,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是一件值得重视的好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会上表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是一种可行方式,国家发改委将研究落实投资、价格、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
早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即发布《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
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和国家能源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在水泥、电力、钢铁等行业培育一批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示范企业,在有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城市建成60个左右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建立健全针对不同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完善废弃物的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激励政策,逐步形成适合国情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由此可见,从国家宏观政策层面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给予了明确的支持,但是产业内对协同处置的争论却从未停止。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发微信感叹:“窑啊窑,垃圾、土壤、污泥、危废一起窑,窑啊窑……”
协同处置究竟是捷径还是弯路?在当前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的确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标准、规范初步建立
有业内人士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控标准松于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但是相关人士指出,这一说法并不属实。
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保部已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项标准,初步形成了标准规范体系。
标准制定遵循了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如允许协同处置的掺烧比、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对比发现,两个控制标准中的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的限值完全相同,而协同标准中氯化氢(HCI)限值为10mg/m3,比焚烧标准中氯化氢1小时均值60 mg/m3更为严格,其他重金属的标准也非常严格。
张益指出,水泥产品和垃圾衍生燃料(RDF)的生产和销售同样需要相关政策和标准支撑,但目前仍为空白。
对此,相关人士回应,由于各部委的职责所限,水泥质量标准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颁布,迄今尚未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标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协同技术应提高专业化
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30多年的应用经验,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事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研究。水泥行业人士介绍,水泥窑内温度高达1400~1600摄氏度,二噁英在高温下很难形成,利用水泥窑焚烧垃圾比一般垃圾焚烧厂更彻底,更具备不产生“二次污染”等优势。
但是环保行业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作支撑。
张益认为,水泥企业普遍不具备垃圾处理的专业知识,如对生活垃圾中氯(来自食盐、塑料等)、重金属及其他杂质的处置,若处置不当,将对水泥质量和水泥窑设备产生不良的影响。
“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的前提条件,是掌握成熟可靠的生活垃圾预处理技术与协同处置技术。现有各种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主要有RDF入窑工艺、发酵入窑工艺、预气化入窑和预焚烧入窑等几种,但这些技术的优劣和适用性现在都还没明确定论,这些技术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不明朗。”张益认为。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在接受中国固废网采访时提出两点建议:其一,水泥窑的容量很大,掺烧30%以下的垃圾时,不能仅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否则,污染物被大量煅烧气体稀释,虽然达标排放,但仍会对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他提议,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应同时控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其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应提高专业化程度,焚烧处理中对氯离子去除和除臭等问题应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