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预售期的神秘面纱将揭开。19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拟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销售合同中应明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并将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这意味着小区有配套幼儿园以及变电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也应在购房合同中注明。
变电站等应在首期工程预售前验收
什么是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开宗明义,这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
笔者注意到,《管理规定》重点提及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建设时序两方面的问题。
《管理规定》要求,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前,应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而其中写入土地出让合同的部分将不得随意变更。而且,规划设计条件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条件(包括类型、规模、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等内容)也不得随意更改。
据介绍,不能随意更改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为避免项目开发过程不断调整规划造成的建设单位利益、小业主利益纠纷,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不得随意在开发过程中变更;二是为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落到实处,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和面积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则按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方面,《管理规定》同样作了详细要求。总的来说,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步原则”进行,即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具体要求为: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据悉,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首期入住后,因住户反对而影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幼儿园等建成后无偿移交